改編自「釜林事件」,講述南韓1981年執政初期獨裁政府以「傳閱危險書籍」、「非法集會」等罪名拘留、刑求釜山地區一批學運人士的真實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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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以為韓影《正義辯護人》會是部硬梆梆又生澀的法律電影,沒想到本片撇開過往韓國電影改編真人真事電影時將重點幾乎全擺在「事件本身」的風格,反而選擇從主人翁宋佑碩(宋康昊)的律師生涯切入,讓觀眾看到一位高中畢業、名不見經傳的小律師,如何擺低姿態開創出光明「錢」途。傳奇性的曲折人生,讓人不禁看得嘖嘖稱奇!
以下有劇透,不喜者請儘速離開本文。
1980年代初期,韓國處於軍權統治時期,沒上過大學、沒錢、沒權的宋佑碩憑著自身努力不懈如願考上人人稱羨的法官,然而他離開了審判工作,回到釜山壟斷市場成為專辦不動產登記的律師-當時絕大多數的律師覺得不動產登記根本不屬於律師執業的範圍,更甚者應該說,辦理不動產登記不過是末流。為了拓展業務,堂堂律師竟然放下自尊拿著像是宣傳單的小名片四處奔走,甚至守在夜總會門口衝著酒醉的客人、泊車小弟、酒店小姐發明片招攬業務,此舉對於其他律師而言根本就是往律師臉上抹黑,於是宋律成了律師圈明裡、暗裡嘲弄、唾棄的對象。
不過事實證明宋律的「生財之道」確實獨到,他在短時間內累積了大量財富-下班提著公事包回家立刻交給太太,結果裡頭是一大包裝滿零散紙鈔的袋子!老婆開玩笑說他拿回來的錢皺巴巴的跟市場賣醬瓜的生意人一樣,宋律也開心的附和太太的玩笑話。對於僅有高中學歷的宋律來說,過往窮困潦倒給不起妻兒生活基本所需的窘況是他奮發考上律師的動力,更是今日驅使他放下身段勇往直「錢」的重要因素。
宋律在考生時期曾經吃了湯飯小店的霸王餐,多年後風光帶著妻兒重返小店,想著要還上當年欠的債,只見老闆娘(金姈愛)看著如今出息的宋律高興不已,甚至婉拒了這筆歷經多年的飯債,只說著:「以後要常來」,從此債權人跟債務人的關係轉為親近的真心關懷。話說,韓國國民影帝宋康昊真不愧是老戲骨,這段與湯飯店老闆娘的互動橋段,因為他細膩的鋪陳與轉折,讓我看電影當下真的鼻子一酸,差點就要跟著哭了-實在是太太太感動了!
因為當年的「飯債」、今日的「飯情」,讓宋律與湯飯老闆娘一家牽起了此生難滅的情份,更為本片往後鋪陳出真正的「正義辯護人」。
湯飯店老闆娘的獨子鎮宇(任時完)因為參與讀書會被國安警察逮捕並扣上共產黨赤色份子的大帽子,在近兩個月的嚴刑拷打折磨下,鎮宇與一票同學被迫寫下不利的自白書送上了早就設好局的必輸法庭;另一方面,因為獨子莫名失蹤的湯飯店老闆娘發了瘋似求助宋律為自己的兒子辯護,基於情份讓長久以來專辦不動產登記與稅務的宋律接下國安事件的辯護律師首次站上審判庭。
「辯護新鮮人」拿著事前準備的厚厚資料走進了神聖莊嚴的法院,宋律看到那些瞧不起他的道長、道友們竟然一派輕鬆自在的跟即將在審判庭上戰成敵人的檢察官噓寒問暖,甚至一眾辯護律師在開庭前手牽手去聽法官「開示」!?
原來,國安事件的審判歷來不過是一場被告必敗的訴訟,既然都要送去吃牢飯,辯護人的工作重點就不再是爭執有罪與否,而是在有罪的大前提下去計較量刑的輕重。整齣惡劣的法庭戲碼裡,只有從來被同行瞧不起的愛錢宋律拿出真心與熱血為被告的清白、法律的尊嚴孤身奮戰!
電影至此,看著從前不在乎滿手銅臭的宋律親手推開了會讓他餘生富裕無虞的賺錢機會,再去對照那群口口聲聲說要維護律師品格的人們,真的是形成強烈的反諷對比-只辦不動產登記、稅務、沒上過大學的小律師,一直以來只是在他所學的法律界線內用不傷害別人的方式去賺取該賺的錢;而那群名門大學畢業、自視甚高的大律師們,即便威風凜凜的站在法庭內,卻沒有將當事人放在心上,更忽視自己一身所學甘願成為一隻隻聽話的狗,助長不合理的制度加害無辜的人。到底誰才真正應該被嘲弄,答案早就不證自明。
審理庭過程中,刑求者被傳喚上證人台,不斷以「國安法」、「愛國」的言論支持自己逮捕的合法、合理性,還大剌剌的說:「依據國安法,自白足以讓被告入罪」,當場讓宋律激動到與證人辯論法位階,斥責:「依據憲法、刑事訴訟法僅憑被告自白是無法入罪,難道國安法凌駕憲法之上,可以忽視訴訟法的原則嗎?」宋律更以憲法規定詮釋了「國家」的定義-「國民主權屬於國民,國家即國民」,甚至導出刑求者的暴行不過是將他口口聲聲尊敬的國家踩在腳下的結論。這幕法庭上的唇槍舌戰不僅內容精彩,宋康昊細膩的詮釋更是讓人印象深刻!
宋律最終輸了戰爭,雖然讓他心痛、愧疚不已,卻讓他從此覺醒。永不放棄維護人權、追求真正的民主,讓宋律失去了更富裕、更平穩的人生,但他不後悔,因為他知道在追求實質正義的這條崎嶇道路上,他不會是只是一個人……
坦白說,《正義辯護人》最吸引我的不是後半庭上審判,反而是宋律崛起到毅然選擇艱辛道路的過程,充滿了震撼與勵志,凸顯的不僅是一個人只要永不放棄就能抓住成功,更重要的是:我們要相信「選擇」的力量能夠改變人生,更能創造出我們最大、最有意義的價值!
電影預告:
不負責任的推薦指數:9
備註:
1、楊宇碩 ,佳映 ,2014/09/26
2、補腦~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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